日前,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旅游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全省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海南省旅游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旅游公路规划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办法》明确,统筹考虑慢行系统、停车区、观景台、厕所、游客服务中心、驿站、能源补给站的布局,交通安全设施和停车区、观景台、厕所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办法》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选取旅游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旅游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旅游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旅游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和档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将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和驿站纳入旅游管理范畴;省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光网、路网协同建设工作机制,将沿路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公路建设审核范围,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通。